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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大征期已经来临,一般纳税人申报、小规模企业申报、个体工商户季度申报;增值税月(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一时间,申报的内容有点多,让企业老板有些懵,特别是对于新注册的公司老板、有很多家公司的老板和想要享受税收政策的企业老板。今天我们就好好说一说被所有老板遗忘了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加计抵减
加计抵减 简单来说,就是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降低纳税人税负的目的。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是“征多少扣多少”,因此,加计抵减的实质是一项税收优惠,它可以有效降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税收负担。
1、您的企业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扣除政策?
自2019年4月1起,到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生产及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认证的进项税额的10%进行加计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是指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纳税人主要是指提供现代服务业、生活服务业、邮政服务业、电信服务等。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前提条件是该企业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其次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才可以享受该项政策。
邮政服务 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 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 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 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其中: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以下主要阐述四项政策中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抵减政策。
生活性服务业
2、计算销售额适用政策的计算方式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举例而言:
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能会存在这种情况,如某纳税人2019年10月设立,2019年11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若符合条件,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12月份一并计提11-12月份的加计抵减额。如果公司成立后,前几个月无销售额,可从有销售额的三个月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如果某公司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且截至2019年底还有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2020年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那么这20万元在2020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其2019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是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的。
3、企业应该如何计算加计抵减税额呢?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如果您的企业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现在就可以进行加计抵减备案。备案后,在此政策期间前期未加计抵减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下个月填报增值税时就可以进行累积抵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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